中国人寿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处罚:因相关资料未如实记录等两项违法违规事实
5月27日消息,中国中心支中国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因相关资料未如实记录等两项违法违规事实,财险处罚被辽宁银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新业务3个月。沈阳司被实记事实相关责任人高英波被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孙卓越被撤销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原文如下: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5号恒信投资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滕寿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因相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关资审理,料未录等两项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中国中心支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人寿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财险处罚 经查,沈阳司被实记事实你公司存在着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因相报表、关资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料未录等两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公杂费、广告费、会议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费、专业服务费科目,以向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费用名义列支2000.43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获取资金1700.37万元,用于补贴结算承保的车险业务手续费外的展业费用。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资金使用方式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停止接受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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